十三16評林謙三琵琶的定弦原則及其變遷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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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評林謙三<琵琶的定弦原則及其變遷> 《東亞樂器考》 (孫新財評注) 古來中國稱為琵琶的,大別有兩種︰ 一為漢魏(秦漢)式琵琶,其形圓體長頸,四弦十二柱。 唐的阮咸,可以認為是其變種。 一為伊朗式(胡)琵琶,是比前者稍晚傳自西方的樂器,後世稱之為琵琶的,是這一種, 有四弦四柱。 本論文中所說的琵琶三(?),就指這伊朗式的琵琶。 中國的琵琶,自從其傳入的當初,就是四弦四柱的。 這一點,不但在今天還有(日正倉院)遺存的唐物可資證明,看到同一源流的樂器阿拉伯oud,(烏得琴) 當其初期,也曾經是同樣的體制。 我以為憑此,即足以下這樣肯定的論斷。 中國的琵琶,阿拉伯的oud原都是從生長在伊朗地方的,同一種樂器裏派生出來的東西二枝。 其在阿拉伯的一枝,在第10世紀中,變成了五弦;再後世,又在槽的膨鼓形態上,產生了一些變化,成為歐洲的詩琴族(Laute,Lute)(萊特﹑盧特)之祖。 而在中國,則唐/宋的琵琶,以及日本在奈良時代(710--794)傳自唐土。 而以樂琵琶(gaku─biwa)的位分,一直傳承到今日的,都還依然是四弦四柱。 即由是而孳生的——中國近代的多柱琵琶,以及日本近代的平家、隆摩、筑前等琵琶——也都不象近東以及歐洲那樣,見到顯著的變化。 所以唐及其前後的琵琶形制,可以通過日本(奈良)正倉院所藏, 奈良時代遺物五面,以及今日雅樂所用樂琵琶而知之。 其音律、定弦、奏法,也可通過今日猶存的樂家傳統,以及古典的記載等等, 而詳究之。 以下考察這琵琶的音律,特別以「定弦」為中心,看是知何累積起方案,來賦予四弦四柱以音律, 而成為著名的定弦法的發展情況。 琵琶的定弦原則 琵琶在傳入中國從前,就有四弦四柱。 幾乎無改發祥地伊朗的形制,經中亞而傳入中國,蓋在(東吳、東晉和宋、齊、梁、陳)六朝(265~589)的前半期。 波斯薩珊尼王朝的圖象,完全與中國琵琶同形。 如果知道受之於波斯,而精改其制的阿拉伯oud,在第10世還還傳著四柱之制,很能瞭解伊朗原型本來就是四弦四柱,而中亞、中國的琵琶、阿拉伯的oud,都是承傳其制的。 琵琶的四弦四柱制,排列如下圖: (略) 弦的排列,以Ⅰ﹑Ⅱ﹑Ⅲ﹑Ⅳ的次序,由大而小。 柱的排列,唯第1柱與乘弦(空絃)之間,相離約一音程(二律),其餘柱同都相隔半音程(一律)。 未論柱的定位法以前,先前講明代表四弦四柱,所生二十聲的琵琶譜字和日本名稱,見259頁表︰ 這種字體,從平安(794-1192)末期,用到今天,幾無改變; 在唐以及奈良(710─794)時代,到平安初期,稍有不同,如下表︰ 近體:一 ユ凡フ斗 ㄴ 下十てコ ク 七匕マ之 丄 八丨ム也 古體:一 工幾フ4 ㄥ ス十乙レ ソ 七匕マ之 丄 八丨ムヤ 這二十個字的名稱,原從這些略字的本字,字音上來的。然而分明已有失去其原義的。例如︰斗、下......等即是。 由其古體來看,知其顯然是後世的訛稱了。 其次,關於四柱的定位之法,例如(鐮倉(1185~1333)前期)《胡琴教錄》付柱第十七云: “配合笛的黃鐘調,(低五度的琵琶雙調2362)調為返風香調,以定四柱,得︰ コク(同音),(Ⅱ4、Ⅲ。同音。則Ⅱ。/Ⅲ。為純四度) Z丄(同音)(Ⅲ4、Ⅳ。同音。則Ⅲ。/Ⅳ。為純四度) 然後量此而定一柱,得 乙八(同音),(Ⅱ。、Ⅳ1同音。則Ⅱ。/Ⅳ1為純八度、則Ⅱ。/Ⅳ。為小七度) 然後量是,而將二三柱,配分其固隔而定之”。 加以注釋是這樣: 使四弦的散聲為ABEA,(何以見得一二絃為大二度?) 失定第4柱,於Z合丄(コ合ク)同音的位置, 次定第1柱,於八合乙同音的位置, 然後再第1柱和第4柱之間,適宜算定第2第3柱的位置。 參照下圖: 這個定柱法,用理論說: 第4柱正當弦長3/4的地方,由是得散音的(純)四度高聲。 第1註在乘弦算起,正當弦長8/9的地方, 第2柱放在約當弦長27/32(小三度)處, 第3柱放在約當弦長64/81(大三度)處。 柱之接觸於弦的面,有著一個闊度的,所以為使弦之分割,盡可能切近理能地精確,必須選擇位置,使分割點洽當柱面的下角。 如此定下柱的位置,來分割的弦音,雖有微差,在散音為為宮商角徵羽時,所生的聲音如下表: 這樣發聲的四弦四柱制,在承繼伊朗式琵琶的初期阿拉伯oud也一樣見到,在中亞也一樣,在中國也只是完全接受了外來之制。 oud的古制,始見能載於第10世紀的音樂家阿爾•法拉皮(Al Farabi 870-950)的樂書。 其弦及柱的名稱如下: (合入上表) 這第1柱到第4柱的名稱,適當第2指(食指)到第5指(小指)的名稱; 柱的位置,與中國制相一致。 oud的定弦法中,最可注目的是︰ 每個弦都有(純)四度間隔(音程),第1弦作為A的話, 就如下表︰ (下表說是唐古律(黃鐘=C?) 應姑南太 ADGC 1=林鐘F的3625? 但下文又說是︰BEAD!) 這個四度定弦法,和中國(?)的平調(應姑南太=#FBea?)是同型的。 (日本的平調一詞,有三種可能: 平調律=E﹑ 平調定絃法=#FBea(6251四度定絃法) 平調=唐林鐘均殺姑洗。 ”和中國的平調是同型的”者,何意呀?) 可以斷言其淵源於原來伊朗式琵琶的定弦法的。 在中國,這定弦法是構成琵琶譜的理論基礎, (何意?何據?) 可以確認: 琵琶雖在中亞產生了種種的其他定弦法,而傳入中國的定弦法,為其中心的是平調型(#FBea?)的。 為什麽可以相信平調型,是琵琶定弦法的基礎呢? 因為只有在平調(型),琵琶譜能保持其一貫性的關聯; 同時在賦予音律的時候,能與笙譜取得相對的一致——其實還是相對的一致。 (何意?) 今以Ⅰ弦為A,盡調四弦為: 從低弦到高弦都各成(純)四度關系時, 斗與第I弦散聲乙同音, コ與第三弦散聲同音, Z與第四弦┴同音 和oud的定弦完全一樣。 如果只第I弦為B時,其譜的排列,以至於它所保持的音律,都與笙譜的排列,及其音律相一致(雖則笙譜用本字,而琵琶譜用略字,也有一看不像是同一字的) 注:表中有方括孤的,表示十九管笙所用的音。 (琵琶)現行的平調(型?),因為用笛的盤涉調,(與笛高平調純五度的盤涉調同高?)而四弦的音律,都按上表的音律降低(純)四度,(=高純五度)調成#FBea,所以就是這樣全般地,比笙譜之律低四度。 由於平調(型?)與笙譜有這樣的關系,在琵琶譜又有如此的一慣性,而為琵琶定弦的基礎,再從它和阿拉伯oud的定弦之相一致; 所從推定它是淵源於伊朗式琵琶定弦的直系。 琵琶定絃的基礎,可以瞭解是平調(型?)了。 (不懂!既.然此定絃法的高五度(也就是盤涉調)方與笙的盤涉調等高,則此定絃法不就應稱之為盤涉調定弦法麼?怎又會是什麼平調的定弦法了呢?) 可是此外唐代還有幾十種的定弦(雖然包括許多的異名同調)見於記載。 單數今日能夠推知的,就超過三十種。 (此說未必!日本同殺聲的大食調與平調,即用同一定絃法。 若同殺聲四聲調都用同一定絃法的話,則二十八調就當只有十二種定絃法而已!) 這一些定弦,看來似乎千差萬別,而其間自有一定的原則,這是可以看得出來的。 不懂得這個原則,簡直就無法解讀古譜裏的未明之曲。 今列舉其原則如下︰ 一、四弦順著第1弦到第IV弦,由低音往高音調律。 第二弦反低於第一弦的例子,是極少見的。 (到底有無呢?) 有時相鄰二弦亦同律。 (當是︰相鄰二弦「偶有」同律者,但「絕無」高弦位的音,反低於低弦位者!) 二、相鄰的二弦,以大二度(二律)至完全四度(五律)之間,及完全五度(七律)中之任一音程相連結。 (既然如此,還特提「完全四度」何為呢?) (兩(鄰)弦為八度音程的,很少見) (到底有無呢?) 三、乘弦(空弦)與第1柱的正半中的小二度(一律),及第4柱與恰當全五度的2/3處(無柱)之間的減五度(六律),唯此二音程是絕對不並用的。 (「並用」者,何意呀?根本就沒有小二度與減五度呀!) 四、賦予四弦的音律,自有限定的範圍。 唐代、奈良時代、平安時代所用的弦制,自必各有其一定的規格,所以各因其弦之粗細,而堪能定弦彈奏的音域自有一定。 一弦之所能堪者,是四度左右的調律,很少超過五度的。 尤其是第四弦,若相差至於五度,則有弦斷之虞。 五、四弦之間,必須緊密連結,使七聲都能順次編入。 (與低位弦柱聲相連絡的高位弦)(?)散聲,七聲中必限於宮商角徵羽五聲,變宮、變徵是不許用的。 其理由: 散聲如為變聲,就必然要在乘弦與第一柱之間,求其宮或徵,而這是求不到的,所以不許用。 (否!此說不夠週延!且與事實不合! 廣義的變聲,尚包括清角、清羽、清商......等清聲。 散聲縱使不能為變宮、變徵等狹義的變聲。 豈必不能為清角、清羽、清商......等廣義的變聲。) 綜上各條,再用圖表來加以解釋。 低位元元弦與高位弦的連結,有(l-6)六種情況,並有實用例的。 (今設低位弦為A)。 (1)同度︰A (2)大二度︰B (3)小三度︰C (4)大三度︰#C (5)純四度︰D (6)純五度︰E (否!既可為純五度,何以就不能為增四度? 譬如bSi/Mi、bMi/La........! 且理論上,小二度又何嘗不可?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