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十三評劉有恆<唐宋樂制裡的正﹑旁﹑偏﹑側四犯定義不同的真相> (孫新財評注)關於同「住字」的「犯調」之所謂「真相」,須要探求的要點是: 「同住字」的本質,是「同曲調主音」?還是「同宮音」呢?
 「犯 調」的本質,是「同宮(同音階)不同曲調主音」的調關系?還是「同宮音(不同音階)」的調關系呢?
 至於正﹑旁﹑偏﹑側,此四犯之「定義」,唐宋樂書所載已然不同,今人又何從?何能?何須?辨正它呢?
 何況作者連所引之原文,都不正確呢!
 連燕樂二十八調中的四聲調,與曲調「結音」完全無關,都還不知道呢!
 又何能探求出什麼四犯「定義」上的「真相」來呢?
 姜白石<淒涼犯>詞自序有言:
 ”凡曲言「犯」者,謂以宮犯商、商犯宮之類。
 如道調宮上字「住」,雙調亦上字「住」。
 所住字同,故道調(宮)曲中犯雙調,
 或於雙調曲中犯道調(宮),其他准此。
 唐人樂書云:犯有正、旁、偏、側,
 宮犯宮為正,
 宮犯商為旁,
 宮犯角為偏,
 宮犯羽為側。
 此說非也。
 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,不容相「犯」。
 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。”
 於是今之研究者,往往附會(牽強湊合?)於姜白石之說,而認為:姜白石改正了唐人說法上的錯誤。
 
 到了北宋的沈括的《夢溪筆談(·燕樂十五聲)》於卷五〈樂律二〉有言:
 “法雖如此,然諸調「殺聲」,不能盡歸「本律」,
 故有:偏殺、側殺、寄殺、元殺(、遞殺、順殺)之類。
 雖與古法不同,推之亦皆有理。
 知聲者皆能言之,此不備載也。”
 
 而又於《補筆談(·燕樂十五聲)》卷一有言:
 “雖如此,然諸調「殺聲」,亦不能盡歸「本律」。
 故有:祖調、正犯、偏犯、傍犯,
 又有:寄殺、側殺、遞殺、順殺(、寄殺、元殺)。
 凡此之類,皆後世聲律瀆亂,各務新奇,律法流散。
 然就其間亦自有倫理,善工皆能言之,此不備紀。”
 
 沈括(《筆談/補筆談·燕樂十五聲》)有指出『正犯、偏犯、傍犯』,但並沒有指出此三「犯」的定義出來。
 (沈括也沒有指出此六「殺」的定義出來;且由此四「犯」與六「殺」並舉,也可見得:
 「犯」與「殺」無關!(「本律」與「本殺」也無關!)
 作者何以又不言呢?)
 
 而南宋末年元初的楊守齋《作詞五要》也有:
 『正、旁、偏、側,
 淩「犯」他「宮」(?),非復本「調」(?)矣』,
 (否!姜白石認為:「犯」須以同「住字」,也就是「同宮」(/不同聲調音階)為前提,故楊守齋此「它宮」之說,不確!)
 亦未說明此『正、旁、偏、側』四「犯」的定義。
 但於北宋末·陳暘的《樂書》,於『劍氣入渾脫』段後有注:
 “五行之聲:
 所司為正,
 所欹為旁,
 所斜為偏,
 所下為側,故:
 正  宮之調,
 正犯黃鍾宮,(――以宮犯宮為「正」)
 旁犯越  調,(――以宮犯商為「旁」?)
 偏犯中呂調,(――以宮犯羽為「旁」)
 側犯越  角  (――以宮犯角為「側」?)……之類,
 
 則係宋代首先指出了此『正、旁、偏、側』四「犯」的定義的學者。
 (按:越調即無射商,中呂調即夾鍾羽。)
 
 而今本,屬名為宋末元初的張炎著的《詞源》卷上裡有《律呂四犯》一篇,指出:
 “宮犯商,商犯羽,羽犯角,角歸本宮……。
 以宮犯宮為正犯,
 以宮犯商為側(?)犯,
 以宮犯羽為偏犯,
 以宮犯角為旁(?)犯,
 以角犯宮為歸宮,周而復始。”
 可以看出,《詞源》卷上內對於律呂四犯的定義:
 『以宮犯宮為正犯,以宮犯商為側(?)犯,以宮犯羽為偏犯,以宮犯角為旁(?)犯』,
 與陳暘的《樂書》完全相同。
 而姜白石指斥於唐人樂書內之不正確的文字,視其文義,其實只是對唐人樂書裡『宮犯宮為正』一語不滿意。(胡說!姜、陳、張三人,對於「三犯」的定義完全不同,如下表:
 那是什麼:”張炎 《詞源》四犯的定義,與陳暘的《樂書》完全相同”呢?
 那是什麼:姜白石” 只是對唐人樂書裡『宮犯宮為正』一語不滿意”而已呢?)
 認為:雅樂八十四調(姜白石此文不是在談『燕樂二十八調』,故才以八十四調裡名為『宮』的「十二個宮」的「調」為喻)裡十二個末尾名為『宮』的調,如黃鍾宮,大呂宮,太簇宮等等十二個宮,是『住字不同』。
 (咦!姜白石明明只言「十二宮」,何嘗有言及什麼”「十二個宮」的「調」”?何嘗是以什麼”八十四調為喻”呀?――「十二宮」是單層次的「旋宮」、「八十四(宮/)調」則是雙層次的「旋宮/犯調」,兩者豈能同日而語呀?
 且陳應時考證:中國樂史上所出現的八十四「(宮/)調」,實都只:因正宮為變宮、因正徵為變徵。故都只有六十「(宮/)調」而已。)
 
 (姜白石沒有去翻查北宋陳晹的《樂書》,其內也有與唐人樂書『宮犯宮為正』一樣的說法)。
 (咦!作者的國文程度,及邏輯能力大有問題耶!
 姜白石正因已知唐人有” 『宮犯宮為正犯』”這樣的錯誤說法,故才特別加以糾正麼!
 與”有沒有去翻查北宋陳晹的《樂書》”何干呀?
 難道北宋陳晹亦有此說,故此說就必然無誤了麼?!
 何況單姜、陳、張三人,對於「三犯」的定義,就已然完全不同了,何以見得陳暘的說法,才必絕對無誤(之真相)呢?)
 今人在研究姜白石此文時,一併談及唐宋記載裡(?)對於『旁、偏、側』三犯的定義會有所不同,則甚為不解,而或發而為:《詞源》之正犯、旁犯、偏犯、側犯,不但與《夢溪筆談》(及《樂書》)所載不同,與下面所述《姜白石歌曲集》所云亦不同。(?)
 (咦!《詞源》與《陳暘》、《姜白石歌曲集》中的三犯,其「定義」明明不同,作者卻說:”完全相同”!
 反之,作者前文明說:”沈括《夢溪筆談》並沒有指出此三「犯」的定義出來”!
 若然,則單評名詞的不同,作者又是以何得知:”《詞源》與《夢溪筆談》的三「犯」,其「定義」是必截然不同”的呢?
 這豈非有著前後矛盾的雙重標準麼?)
 既然如此,不知何以為是等等的疑問,但是,其實,此唐宋對於四犯的定義,是完全一樣的,雖表面上看起來不同,這是因為:
 唐代(?)樂制裡的『角調』,為真正「結音」(?)為角的調,而
 宋代樂制裡的「角調」,則是以變宮為角,故實為「結音」(?)為變宮。
 (胡說!無論唐/宋、無論什麼聲/調,樂曲的實際「結音」,都與「聲調名」(的「殺聲」)不合!――因為曲調的「結音」,本就與(「聲調名」的)「殺聲」無關!)
 作者是評什麼直說:”唐『角調』的「結音」為角,而宋「角調」的「結音」為變宮”的呢?
 難道無須任何論據、論證?而是自然就能成立的「公理」麼?)
 吾人從唐人樂書,談唐代樂制(不是現代學者,狹義在燕樂二十八調裡打轉,而是廣義到(?)八十四調,一如姜白石所指出的,如『正』犯涉及八十四調裡的十二個『宮』的調)之下:
 (作者睜眼說瞎話了――唐宋所謂的「四犯」,並不包括正徵(與正角、變徵三)聲調。
 而八十四調則必包括著七聲調。唐宋的「四犯」,又何能”廣義到八十四調之下”呢?)
 宮犯宮為正,
 宮犯商為旁,
 宮犯角為偏,
 宮犯羽為側
 而不論北宋的陳暘的《樂書》,或南宋末年以來的《詞源》裡,則:
 宮犯宮為正,
 宮犯商為側,
 宮犯角為旁,
 宮犯羽為偏
 兩者其實”完全同樣”的指謂,因為(?),唐人角為角,宋人角為變宮。
 (這是什麼話!――姜、張、陳三人的定義明明都不同,如下表:
 
 何況就算唐人之角調「殺聲」為正角,宋人之角調「殺聲」為變宮| 沈  括 
 | 正  犯 
 | 旁  犯 
 | 偏  犯 
 | 祖  調? 
 |  | 
 | 正  犯 
 | 旁  犯 
 | 偏  犯 
 | 側  犯 
 |  | 姜白石 
 | 宮→宮 
 | 宮→商 
 | 宮→角 
 | 宮→羽 
 |  | 張  炎 
 | 宮→宮 
 | 宮→(閏)角 
 | 宮→羽 
 | 宮→商 
 |  | 陳  暘 
 | 宮→宮 
 | 宮→商 
 | 宮→羽 
 | 宮→角 
 | 
何以就能使旁→側、側→偏、偏→旁,而” 其實「完全同樣」的指謂”呢?)
 所以,於宋代(?)的:
 『宮犯宮為正,宮犯商為側,宮犯 角 為旁,宮犯羽為偏』,實乃
 『宮犯宮為正,宮犯商為側,宮犯變宮為旁,宮犯羽為偏』。
 細譯之:
 唐代樂制,律呂四犯,發生在:宮、商、角、羽間;(何據?)
 宋代的律呂四犯,發生在:宮、商、羽、變宮間。
 吾人再比對唐人及宋人(張炎)對於四犯的定義,可以發現,相犯的二律(調)之間:
 為同度(?)的乃『正犯』,(既不同「均」,又怎會是什麼「同度」呢?)
 相犯二律(調)相隔最近(?)的為(宮→(閏)角的?)『旁犯』,(宮→(閏)角間的相犯,又怎會是什麼「相隔最近」的呢?)
 相犯二律(調)相隔次近的為(宮→商的)『側犯』,
 相犯二律(調)相隔最遠的為(宮→羽的)『偏犯』(宮→變宮間的相犯,豈非比宮→羽的相犯更遠?!)
 以宮為中心,就唐代樂律來看,以現代音程度數解釋的話:
 宮犯商,宮商間為大二度,為最近的相犯,定義為『旁犯』。
 宮犯羽,宮羽之差為小三度,此為次近的相犯,定義為『側犯』
 宮犯(正)角,宮角之差為大三度,此為更遠的相犯,定義為『偏犯』
 此即(姜白石所載)唐代樂律之下,『宮犯商為旁,宮犯角為偏,宮犯羽為側』的原因
 
 但宋代樂制,以變宮為(閏)角,故此時,相犯的二律之間的排序(?),即又發生了改變。
 於宋代樂制之下,以宮為中心,
 宮犯角,即宮犯變宮,宮與變宮之差為小二度,此為最近的(?)相犯,(張炎)定義為『旁犯』
 宮犯商,宮商間為大二度,為次近的相犯,(張炎)定義為『側犯』。
 宮犯羽,宮角之差為小三度,此為更遠的相犯,(張炎)定義為『偏犯』
 此即宋代『宮犯商為側,宮犯角為旁,宮犯羽為偏』的來源。
 
 至於對於:
 『旁』表示最近,
 『側』表示次近,
 『偏』表示最遠,
 北宋陳晹附會到五行的理論裡的:
 『五行之聲:
 所司為正,
 所欹為旁,
 所斜為偏,
 所下為側』
 是為『正、旁、偏、側』
 四犯的定義的來源,但這種附會,乃陳暘一己片面之詞,無它證。
 而從唐人樂書和宋人說法之表面上的不同,反而對於唐代的角為正角,而宋代樂制的(閏)角實為變宮(或謂『閨』或『閨角』等),的確又從唐、宋對於樂制內的律呂四犯的定義的差異,又得一確證了。
 (胡說!作者連所引之文,都不正確呢!
 關於唐為正角、宋為閏角此論點而言,作者的那一個論據是合理的論據?作者的那一個論證是有效的論證呀?
 何況宋正聲之閏角,只是相當於唐高五度下徵調之正角而已。兩者的「殺聲」是等高的。
 既然如此,兩角調之間,又怎會有什麼遠/近之分呢?
 且無論中西,相犯兩調關系之遠/近,都當以有幾個不同(均)之音而定,何能以”兩宮律音程的大小(遠/近)”而定呀?
 故宮調無論是與正角調/閏角調「相犯」,都比與羽調「相犯」的關系為遠,怎會竟反是什麼:”(關系)最近的「相犯」”呢?)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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