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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8-29 18:05:2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十三評劉有恆<唐宋樂制裡的正﹑旁﹑偏﹑側四犯定義不同的真相>
http://blog.udn.com/huuhuuhang/11777475 (《天祿閣曲談》)
(孫新財評注)
關於同住字犯調之所謂真相,須要探求的要點是:
「同住字的本質,是「同曲調主音」?還是「同宮音」呢?
調的本質,是「同宮(同音階)不同曲調主音」的調關系?還是「同宮音(不同音階)」的調關系呢?
至於正﹑旁﹑偏﹑側,此四犯之定義,唐宋樂書所載已然不同,今人又何從?何能?何須?辨正它呢?
何況作者連所引之原文,都不正確呢!
連燕樂二十八調中的四聲調,與曲調「結音」完全無關,都還不知道呢!
又何能探求出什麼四犯定義上的「真相」來呢?
姜白石<淒涼犯>詞自序有言:
凡曲言者,謂以宮犯商、商犯宮之類。
如道調宮上字,雙調亦上字
所住字同,故道調()曲中犯雙調,
或於雙調曲中犯道調(),其他准此。
唐人樂書云:犯有正、旁、偏、側,
宮犯宮為正,
宮犯商為旁,
宮犯角為偏,
宮犯羽為側。
此說非也。
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,不容相
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。
於是今之研究者,往往附會(牽強湊合?)於姜白石之說,而認為:姜白石改正了唐人說法上的錯誤。

到了北宋的沈括的《夢溪筆談(·燕樂十五聲)》於卷五〈樂律二〉有言:
法雖如此,然諸調殺聲,不能盡歸本律
故有:偏殺、側殺、寄殺、元殺(、遞殺、順殺)之類。
雖與古法不同,推之亦皆有理。
知聲者皆能言之,此不備載也。

而又於補筆談(·燕樂十五聲)卷一有言:
雖如此,然諸調殺聲,亦不能盡歸本律
故有:祖調、正犯、偏犯、傍犯,
又有:寄殺、側殺、遞殺、順殺(、寄殺、元殺)
凡此之類,皆後世聲律瀆亂,各務新奇,律法流散。
然就其間亦自有倫理,善工皆能言之,此不備紀。

沈括(《筆談/補筆談·燕樂十五聲)有指出『正犯、偏犯、傍犯』,但並沒有指出此三的定義出來。
(沈括也沒有指出此六「殺」的定義出來;且由此四「犯」與六「殺」並舉,也可見得:
「犯」「殺」無關!(「本律」與「本殺」也無關!)
作者何以又不言呢?)

而南宋末年元初的楊守齋《作詞五要》也有:
『正、旁、偏、側,
(?),非復本調(?)矣』,
(!姜白石認為:須以同住字,也就是同宮(/不同聲調音階)為前提,故楊守齋此它宮之說,不確!)
亦未說明此『正、旁、偏、側』四的定義。
但於北宋末·陳暘的《樂書》,於『劍氣入渾脫』段後有注:
五行之聲:
所司為正,
所欹為旁,
所斜為偏,
所下為側,故:
  之調,
正犯黃鍾宮,(――以宮犯宮為)
旁犯越  調(――以宮犯商為?)
偏犯中呂調,(――以宮犯羽為)
側犯越    (――以宮犯角為「側」?)……之類,

則係宋代首先指出了此『正、旁、偏、側』四的定義的學者。
(按:越調即無射商,中呂調即夾鍾羽。)

而今本,屬名為宋末元初的張炎著的《詞源》卷上裡有《律呂四犯》一篇,指出:
宮犯商,商犯羽,羽犯角,角歸本宮……
以宮犯宮為正犯,
以宮犯商為側(?)犯,
以宮犯羽為偏犯,
以宮犯角為旁(?)犯,
以角犯宮為歸宮,周而復始。
可以看出,《詞源》卷上內對於律呂四犯的定義:
『以宮犯宮為正犯,以宮犯商為側(?)犯,以宮犯羽為偏犯,以宮犯角為旁(?)犯』
與陳暘的《樂書》完全相同。
而姜白石指斥於唐人樂書內之不正確的文字,視其文義,其實只是對唐人樂書裡『宮犯宮為正』一語不滿意。(胡說!姜、陳、張三人,對於三犯的定義完全不同,如下表:
那是什麼:張炎 《詞源》四犯的定義,與陳暘的《樂書》完全相同?
那是什麼:姜白石只是對唐人樂書裡『宮犯宮為正』一語不滿意而已呢?)
認為:雅樂八十四調(姜白石此文不是在談『燕樂二十八調』,故才以八十四調裡名為『宮』的十二個宮調為喻)裡十二個末尾名為『宮』的調,如黃鍾宮,大呂宮,太簇宮等等十二個宮,是『住字不同』。
(!姜白石明明只言十二宮,何嘗有言及什麼”「十二個宮調」”?何嘗是以什麼八十四調為喻?――「十二宮」是單層次的「旋宮」、「八十四(/)調」則是雙層次的「旋宮/犯調」,兩者豈能同日而語呀?
且陳應時考證:中國樂史上所出現的八十四「(宮/)調,實都只:因正宮為變宮、因正徵為變徵。故都只有六十「(宮/)調而已。)

(姜白石沒有去翻查北宋陳晹的樂書,其內也有與唐人樂書『宮犯宮為正』一樣的說法)。
(!作者的國文程度,及邏輯能力大有問題耶!
姜白石正因已知唐人有『宮犯宮為正犯』這樣的錯誤說法,故才特別加以糾正麼!
有沒有去翻查北宋陳晹的樂書何干呀?
難道北宋陳晹亦有此說,故此說就必然無誤了麼?!
何況單姜、陳、張三人,對於三犯的定義,就已然完全不同了,何以見得陳暘的說法,才必絕對無誤(之真相)?)
今人在研究姜白石此文時,一併談及唐宋記載裡(?)對於『旁、偏、側』三犯的定義會有所不同,則甚為不解,而或發而為:詞源之正犯、旁犯、偏犯、側犯,不但與《夢溪筆談》(《樂書》)所載不同,與下面所述《姜白石歌曲集》所亦不同。(?)
(!詞源與《陳暘》、姜白石歌曲集中的三犯,其定義明明不同,作者卻說:完全相同!
反之,作者前文明說:沈括《夢溪筆談》並沒有指出此三的定義出來!
若然,則單評名詞的不同,作者又是以何得知:詞源與《夢溪筆談》的三,其「定義」是必截然不同的呢?
這豈非有著前後矛盾的雙重標準麼?)
既然如此,不知何以為是等等的疑問,但是,其實,此唐宋對於四犯的定義,是完全一樣的,雖表面上看起來不同,這是因為:
唐代(?)樂制裡的『角調』為真正結音(?)為角的調,而
宋代樂制裡的角調,則是以變宮為角,故實為結音(?)為變宮。
(胡說!無論唐/宋、無論什麼聲/調,樂曲的實際結音」,都與「聲調名」(的「殺聲」)不合!――因為曲調的「結音」,本就與(「聲調名」的)「殺聲」無關!)
作者是評什麼直說:唐『角調』的結音為角,而宋角調」的「結音為變宮的呢?
難道無須任何論據、論證?而是自然就能成立的「公理」?)
吾人從唐人樂書,談唐代樂制(不是現代學者,狹義在燕樂二十八調裡打轉,而是廣義到(?)八十四調,一如姜白石所指出的,如『正』犯涉及八十四調裡的十二個『宮』的調)之下:
(作者睜眼說瞎話了――唐宋所謂的四犯,並不包括正徵(與正角、變徵三)聲調。
而八十四調則必包括著七聲調。唐宋的四犯,又何能廣義到八十四調之下?)
宮犯宮為正,
宮犯商為旁,
宮犯角為偏,
宮犯羽為側
而不論北宋的陳暘的《樂書》,或南宋末年以來的《詞源》裡,則:
宮犯宮為正,
宮犯商為側,
宮犯角為旁,
宮犯羽為偏
兩者其實完全同樣的指謂,因為(?),唐人角為角,宋人角為變宮。
(這是什麼話!――姜、張、陳三人的定義明明都不同,如下表:
  
  
  
  
  調?

  
  
  
  
姜白石
宮→宮
宮→商
宮→角
宮→羽
  
宮→宮
宮→()
宮→羽
宮→商
  
宮→宮
宮→商
宮→羽
宮→角
何況就算唐人之角調殺聲為正角,宋人之角調殺聲為變宮
何以就能使旁→側、側→偏、偏→旁,而其實完全同樣的指謂?)
所以,於宋代(?)的:
『宮犯宮為正,宮犯商為側,宮犯 為旁,宮犯羽為偏』,實乃
『宮犯宮為正,宮犯商為側,宮犯變宮為旁,宮犯羽為偏』。
細譯之:
唐代樂制,律呂四犯,發生在:宮、商、角、羽間;(何據?)
宋代的律呂四犯,發生在:宮、商、羽、變宮間。
吾人再比對唐人及宋人(張炎)對於四犯的定義,可以發現,相犯的二律(調)之間:
為同度(?)的乃『正犯』,(既不同,又怎會是什麼「同度」?)
相犯二律(調)相隔最近(?)的為(宮→()角的?)『旁犯』,(宮→()角間的相犯,又怎會是什麼相隔最近的呢?)
相犯二律(調)相隔次近的為(宮→商的)『側犯』,
相犯二律(調)相隔最遠的為(宮→羽的)『偏犯』(宮→變宮間的相犯,豈非比宮→羽的相犯更遠?!)
以宮為中心,就唐代樂律來看,以現代音程度數解釋的話:
宮犯商,宮商間為大二度,為最近的相犯,定義為『旁犯』。
宮犯羽,宮羽之差為小三度,此為次近的相犯,定義為『側犯』
宮犯()角,宮角之差為大三度,此為更遠的相犯,定義為『偏犯』
此即(姜白石所載)唐代樂律之下,『宮犯商為旁,宮犯角為偏,宮犯羽為側』的原因

但宋代樂制,以變宮為()角,故此時,相犯的二律之間的排序(?),即又發生了改變。
於宋代樂制之下,以宮為中心,
宮犯角,即宮犯變宮,宮與變宮之差為小二度,此為最近的(?)相犯,(張炎)定義為『旁犯』
宮犯商,宮商間為大二度,為次近的相犯,(張炎)定義為『側犯』。
宮犯羽,宮角之差為小三度,此為更遠的相犯,(張炎)定義為『偏犯』
此即宋代『宮犯商為側,宮犯角為旁,宮犯羽為偏』的來源。

至於對於:
『旁』表示最近,
『側』表示次近,
『偏』表示最遠,
北宋陳晹附會到五行的理論裡的:
『五行之聲:
所司為正,
所欹為旁,
所斜為偏,
所下為側』
是為『正、旁、偏、側』
四犯的定義的來源,但這種附會,乃陳暘一己片面之詞,無它證。
而從唐人樂書和宋人說法之表面上的不同,反而對於唐代的角為正角,而宋代樂制的()角實為變宮(或謂『閨』或『閨角』等),的確又從唐、宋對於樂制內的律呂四犯的定義的差異,又得一確證了。
(胡說!作者連所引之文,都不正確呢!
關於唐為正角、宋為閏角此論點而言,作者的那一個論據是合理的論據?作者的那一個論證是有效的論證呀?
何況宋正聲之閏角,只是相當於唐高五度下徵調之正角而已。兩者的殺聲是等高的。
既然如此,兩角調之間,又怎會有什麼遠/近之分呢?
且無論中西,相犯兩調關系之遠/近,都當以有幾個不同()之音而定,何能以兩宮律音程的大小(/)”而定呀?
故宮調無論是與正角調/閏角調相犯,都比與羽調相犯的關系為遠,怎會竟反是什麼:”(關系)最近的相犯」”呢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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